各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及我市2025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政策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我市职工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新入职职工为入职当月工资)。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沈阳市全口径平均工资8073元/月。
二、不足年限补缴计算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时,未缴足职工医保最低年限的及实际缴费年限的,以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趸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三、单位补缴基数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补缴属期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且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025年1月1日及以后,补缴最低缴费基数为欠费当期执行的全口径平均工资60%。2024年12月31日之前,补缴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流(引)产的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最低计发基数为6900元;2025年10月1日及以后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流(引)产的参保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五、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退休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仍为24元,退休人员应由单位承担部分66元,恢复每年1月份缴费。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