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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便利性,沈阳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工作的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精神及全省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我市异地就医实际情况,经过调研测算,调整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出台本通知。
二、受益人群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即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
三、适用范围
我市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外(不含国外、港澳台地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结算的。
四、主要内容
(一)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保留参保地待遇
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城市长期居住的,同时保留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保待遇。
(二)开通异地就医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不含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中的在校大学生),经过备案后可以在备案地享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服务。未实现联网直接结算的,不享受此待遇。
(三)异地发生急危重病抢救的医保病种和待遇
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急危重病门(急)诊就医,除符合我市原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政策范围内的急危重病外,增扩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简称《急危重病种标准》)中的急危重病种,并将《急危重病种标准》范围延伸到住院就医。
符合上述标准的门(急)诊抢救费用可持报销要件到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符合《急危重病种标准》的住院费用目前可持报销要件到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待我市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紧急入院后出院前凭病历等材料申请办理备案并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不得因与我市结算存在待遇差等原因办理退费。
(四)调整部分异地就医人员类别待遇标准
1.异地转诊人员
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上调为75%;补充险分段进行补偿,补偿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居民中的学生及未成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上调为75%;居民中的成年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上调为60%。
2.临时外出人员
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上调为60%;补充险分段进行补偿,补偿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居民中的学生及未成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上调为60%;居民中的成年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上调为50%。
上述两类人员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政策。
(五)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
我市职工参保人员无需备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可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五、温馨提示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直接结算费用以结算日期为准,垫付报销费用以入院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