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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受理单位: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
基本流程:
1、职工与我市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申请将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至新就业地或户籍地。
2、转移人员持新单位劳动合同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为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本人将此凭证送至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或以电子方式发回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5、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收到《接续联系函》后,为转移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并转移资金至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手续和资金后,为转移人员建立账户,完成转移业务。
申请材料:新就业地劳动合同或身份证(户籍为外省市)原件及复印件。
示范文本: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办理时限: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业务即时办理;其他每一个业务环节需15个工作日。
监督途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咨询电话:82510065
监督电话:2640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