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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金融局,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 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继续实施稳岗扩岗以工代训。2021年,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2号)中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12月。各地要根据本地专账资金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合理调整确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发年初以来以工代训补贴。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以工代训统计口径为人数,一人一年只统计一次,避免重复统计。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仍为沈阳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
二、合理确定调整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各市要按照人社部函〔2021〕14号文件要求,根据《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辽人社〔2018〕126号),在2021年3月31日前,组织开展一次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评估工作,结合评估结果,调整当地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并将新经济、新业态等行(产)业以及与农民工培训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对于国家尚未发布信息的新职业或不具备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条件,而有技能提升和就业需求的岗位,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省人事考试中心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经核准备案后列入本地区培训项目目录。各市于5月底前将评估调整确定的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适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人社部。
三、强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管。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全省就业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1〕9号),精准排查各类培训补贴资金发放风险,对发现的问题立整立改,确保专账资金规范运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履行定期对账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严防专账资金跑冒滴漏。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养壮大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现就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是保证培训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市(地)级以上(含市地,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培训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培训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教学改革、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实训耗材、培训场租和培训时长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含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下同)。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结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补贴标准。2021年一季度内,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补贴标准进行合理调整。鼓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本省份不同地域和职业(工种)差异化的培训补贴标准,并加强工作指导落实。
二、提高培训针对性。各地要把援企稳岗作为提高培训针对性的重要举措,抓好以工代训扩就业稳就业工作,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12月。以工代训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大数据比对可核实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等情况的,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
补贴范围。
三、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强化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围绕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和实体经济发展,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组织企业开展定向、定岗培训。对于企业直接组织职工培训并承担培训成本的,应将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直补企业。企业(涉密企业除外)申请直补培训补贴资金时,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企业、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鼓励各地按规定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形式培训。
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均可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
四、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高培训质量。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更多优秀的企业导师承担带徒任务,建立专职导师队伍。加大实施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培养成为适合企业发展和岗位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加强央地合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要支持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五、优先使用专账资金。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期间符合规定的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可从专账资金支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交通费)范围。深入推动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马兰花”创业培训计划等专项培训行动,开展长江流域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
六、强化培训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培训资金监管,进一步做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覆盖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加大风险防控和排查。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
七、压实专账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专账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充分发挥专账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畅通专账资金支出渠道,提高资金拨付效率。要进一步简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提供网上办理或快速办理等便捷服务。各地不得以地域、户籍等为前提条件,限制劳动者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八、加强经办服务工作。针对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的实际,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等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引入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引入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建立严格、全面的监管和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工作效果评审。对于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资金骗取等情况,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发生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工教研、公共实训等力量,壮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力量。
九、建立专账资金调剂使用和奖补机制。各地专账资金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省(区、市)内不同地区间进行调剂使用,适当向培训需求量大、培训任务重、培训工作好的地区倾斜,确保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落地。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联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充分考虑各省(区、市)专账资金使用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