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 企业社会保 |
·沈阳市|关于调整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暂时关闭 |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 |
·经济补偿金是否免税?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系统行 |
·2022年2月电子税务局的重要变化 |
·居民医保经办时间通知 |
沈人社发[2016]118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单位,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商业银行,中央、部队驻沈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核发2017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下称《工资手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手册》的使用和管理
(一)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应使用工资手册。
(二)用人单位凭《工资手册》,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三)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分级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中央(法人单位)、部队在沈企业;
2.市直各委办局、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
3.市各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
4.在沈各金融机构(法人单位);
5.上述企业与港澳台、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6.在我市注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单位外的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列入《工资手册》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我市有关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集体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一)中央、部队在沈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外地驻沈企业,依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文件进行核定。在主管部门没有下达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前,暂按上年度实发数额核入《工资手册》,待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予以调整。
(二)市、区、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准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核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以上办法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三)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按照企业董事会或薪酬管理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审议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核定。
(四)劳务派遣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经用工单位确认的被派遣员工的工资计划数核定。
(五)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主要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核定。
按照上述办法,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章后,持《工资手册》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提取工资。在执行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中,遇有合理调整因素,应及时到所在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整工资总额的备案。
三、核发《工资手册》所需要件
(一)2016年度《工资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2017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副本;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三)用人单位分户、并户凭有关材料和工资手册办理。
(四)《工资手册》丢失需要补发的,应提供以下要件:
1.手册丢失情况说明,并加盖用人单位法人章;
2.银行出具在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工资性现金的证明,加盖银行工资基金管理专用章。
在补发的《工资手册》首页注明"补办"。
对于补办以前年度《工资手册》的申请,不予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工资基金的宏观管理,完善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基本一致。
(二)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能,严格执行工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把好工资支付关。对未办理《工资手册》、《工资手册》内容填写不完整、私自更改支付记录或支取工资总额超过年度工资计划的,不得为其支付工资性现金或转帐;对坐支、套取现金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工资增长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制订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薪酬制度,并做好内部分配方案和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工作。
(四)2017年《工资手册》集中核发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始至2017年3月31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