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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受理单位:各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基本流程:
1、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由企业经办员在其死亡次月10日前,携带《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人员《户口薄》本人注销页复印件、《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办理;
2、个体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在退休人员死亡次月10日前,携带《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人员《户口薄》本人注销页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
3、丧葬费注入死亡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卡(折)中。
申请材料:《死亡证明》、死亡人员《户口薄》本人注销页复印件、《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办理时限: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
监督途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咨询电话:82510065
监督电话:2640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