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能。
2、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和构成?
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哪些规定?
答:(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机构登记注册的,在登记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二)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原则上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三)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根据国家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4、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吗?
答:仅由用人单位缴纳。
5、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6、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和上下班途中?
答:(一)工作时间是指本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至下班时间之间,包括职工在岗时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时间,职工提前到岗后做必要的工作准备和下班时做收尾工作的时间,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二)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所在的车间、班组、办公楼等具体空间以内,包括职工在岗时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本单位卫生间、食堂和内部工作联系地点及其途中路线;(三)工作岗位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具体处所,包括办公室、柜台、操作台、施工段等,也包括受本单位委派所到的特定工作场合等本单位临时安排的工作岗位;(四)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其中,对途中到停车场停车起车、接送子女等属于日常生活基本需要范畴的活动经历,视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对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基本需要范畴和与上下班目的明显相悖的活动经历,不应当视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8、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视同工伤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四)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安全设施不健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或者存在禁止警示标识不明等管理不善情况,发生人身事故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的。
10、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答: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