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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社会保险法》
受理单位:参保人缴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基本流程:
1、个体参保人员因工作调转或户口迁移到省内外市(包括省直企业、行业、省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时,持户口簿、身份证、转入单位的用工证明或户口证明,到参保所属分局个体科申请转移。
2、 个体科为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由转移人自行携带前往转入地申请转入。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电子函的方式发回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
4、市局个体处收到电子函后,为转移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并转移资金至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5、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手续和资金后,为转移人员建立账户,完成转移业务。
申请材料: 户口薄、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
示范文本:《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办理时限:除每月18日至24日银行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监督途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咨询电话:82510065
监督电话:2640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