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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并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5%-12%的比例区间,申请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降比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五、合理提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用于缓解支付房租资金压力。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辽中、新民、法库、康平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六、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实行网上诚信申报备案制。申请缓缴时,缓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
七、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八、本政策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沈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