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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1]29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14年,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沈政发[2014]54号)规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谁?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流程是怎样的?
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A4纸复印)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签字盖章。如果本人不能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哪些?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7个档次,上述缴费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当年选择某一缴费档次后不得改变,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五、缴费后享受补贴标准是多少?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应200元至3000元缴费7个缴费档次,分别对应缴费补贴为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70元、22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政府各承担50%。
六、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群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政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七、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2018年1月起,沈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68元。
2.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其中: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10元。
3.年限基础养老金
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年限),每超出1年,每人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九、达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应如何缴费?
新农保和城居保政策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应参保并逐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时,允许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也可以不补缴。
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后,个人帐户如何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者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户籍变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或省外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应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死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案例:某区某村李某1948年出生,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到2019年2月份。3月初,经过户籍比对发现此人2018年12月份已经死亡。问:2019年3月份做终止参保手续时,系统实际应支付多少金额?
答案:丧葬费=168(基础养老金)*3=504元
冒领金额=168*2=336元
实际应支付金额=504-336元=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