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社保代理公司服务范围 |
·细说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 |
·沈阳人事外包服务 |
·社会保障卡密码可以自助设啦,不用来经办 |
·关于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期间业务停办的 |
·沈阳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 |
·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生活补贴申报工作的 |
·沈阳劳务派遣的服务内容 |
10月26日,人社部发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对在内地(大陆)居住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规定港澳台居民适用险种的范围与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办法与内地(大陆)居民保持一致。
暂行办法指出,为了维护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台湾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其首先明确了适用人员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正规就业及灵活就业的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聘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个体工商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业时已经达到内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暂行办法中,关于经办程序、发放社保卡、社保待遇的享受、财政补助、社保的跨省转移、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等都体现了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如会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保卡;如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条件的,依法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医保报销等社会保险待遇等等。
此外,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和诉求,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暂行办法强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为进一步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要完善相关制度,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为有在内地(大陆)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的改造升级,支持港澳台人员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登录,提供求职招聘服务。
三、各地要加强工作部署和政策宣传,及时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和港澳台人员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维护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权益,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四、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起,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清理相关法规、政策,做好各项工作衔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