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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要求,现将2022年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2022年5月27日-2022年10月31日,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中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网上自助申报,也可以携带2021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材料到报税税务机关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认证(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到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认证)。逾期未参加认证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按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根据新冠病毒防疫工作要求,各区、县(市)残联可自行调整集中认证时间,用人单位参加认证前具体事宜请咨询所属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市直机关及市级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认证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详见附件,也可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2. 法人证书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4. 2021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残疾职工1月—12月工资明细表;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
5.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也可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