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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辽人社发〔2019〕11号)、《关于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辽应急发〔2020〕5号)、《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充规定>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36号)、《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等五部门转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沈应急发〔2020〕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4号)。
二、政策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补贴对象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沈阳市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10天),且证书核发日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
四、补贴方式
企业出资组织职工培训取得证书的,补贴资金直补企业;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补贴资金直补职工个人。二者不可兼得。
五、补贴标准
在补贴范围内且满足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准操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六、申领程序
(一)申请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在证件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所在企业统一代职工,到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省本级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培训机构税务发票,留存复印件;
(4)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留存复印件;
(5)《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1)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6)如企业代办,除提供代办员工以上材料外,另需提供代办员工签字确认的《安全技能提升培训人员明细表(企业代办)》(附件4)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2.企业申请。企业出资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在按规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12个月之内,到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附件2);
(2)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签字确认的《职工安全技能培训补贴花名册(企业组织培训)》(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
(3)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4)如企业出资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留存复印件。
(二)审核。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个人和企业申报的材料,每月底形成《沈阳市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汇总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进行汇总、复核,形成拟发放公示人员名单。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在本部门网站公示企业名称、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特种作业操作证名称以及核发时间等内容。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对申请培训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予以拨付。
七、其他事宜
特种作业人员于2019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安全技能培训补贴,申领补贴的截止日期可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申领补贴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