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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随着《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施行,部分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关注如何执行育儿假和照料假等问题。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我市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大家比较关注的育儿假和照料假等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新修订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否公布施行?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目前该条例已公布施行。
二、我市企业和劳动者是否执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我市各类企业和劳动者执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婚假的规定?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因此,我市各类企业劳动者如符合上述情形享受婚假10天(国家规定婚假3日+辽宁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增加婚假7日)。
四、《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因此,我市各类企业女性劳动者如符合上述情形享受产假158天(国家规定产假98天+辽宁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增加产假60天)。
五、《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护理假的规定?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因此,我市各类企业男性劳动者如符合上述情形享有护理假20天。
六、《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育儿假的规定?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因此,我市各类企业劳动者如符合上述情形,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累计10日。
七、《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照料假的规定?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因此,我市各类企业劳动者如符合上述情形,每年可以享受照料假15日。
八、如我市企业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如企业不执行上述关于育儿假和照料假等规定,或执行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就育儿假和照料假等事项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以此维护自己和合法权益。
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联系电话:84369110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联系电话:83634911
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电话:12333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12348
大连市总工会维权电话:1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