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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答:个人办理有两种方式:一是沈阳户籍人员到所在社区办理,外地户籍人员到常住地所在社区办理,需携带身份证、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填写申领表、毕业证书;二是下载“盛京好办事App”,点击右下角“我的”注册登录录,点击“服务”,找到“人力资源服务”下面的“就业证办理”,填写并提交信息。用人单位招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需提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辽宁省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创业证》和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如何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
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也可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申领,需提供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填写《辽宁省〈就业创业证〉申领表》。
3、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失业人员需要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社区办理。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须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件;从事社会组织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复员退伍军人在退役一年后未就业的,须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刑满释放、假释或解除劳教的,须提供司法(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政府证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失林、失海的,须提供乡镇(街道)相关证明。
4、如何变更就业失业登记信息?
答:当用人单位发生就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30日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15日内到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就业登记。
当登记失业人员满足以下11种情况时,应该注销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成立社会组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的;
(7)被判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
(9)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就业创业登记证》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
(11)已进行就业登记或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人员。
5、各区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手续是否一致?技能证书是否必须携带?
答:各区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手续一致,职业技能如需打印请携带技能证书。
6、《就业创业证》丢失了,是否必须去首次申办的地方补办?异地发放的证书是否可以在沈阳补办?需要什么材料?
答:《就业创业证》丢失各区均可补办,不需要到首次申办的地方补办;异地发放的证书可以在沈阳补办;补办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二寸照片一张及本人递交的补办申请书。
7、离职时单位是否应去相关部门进行《就业创业证》的解除就业登记?如未办理,再就业时是否会有影响?
答:劳动者离职时单位无需去相关部门进行终止就业,需劳动者自终止解除之日起15日办理失业登记。
8、离职后失业人员是否应及时持《就业创业证》办理失业登记?如果失业后一段时间才去办理,有什么影响?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于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不会影响再次就业,沈阳市现已不再强制办理失业登记,劳动者办理新单位就业登记时自动解除上家就业登记。
9、《就业创业证》是全国通用吗?
答:全国通用。
10、外地户口人员,居住证尚未下发,用什么替代材料办理《就业创业证》?
答:目前不要求提供《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