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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中心各处(室)、管理部、分中心:
为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办事难”问题,中心决定在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缴存单位业务办理手续,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账户预留印鉴及其使用管理事项。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单位开户时印鉴预留管理
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在中心不再预留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章。
二、简化单位业务办理的印章使用
1.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时,单位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经办人只需在《住房公积金缴交书》左下角签字确认。
2.办理系统内个人转移业务时,单位在《沈阳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或《沈阳住房公积金转移(汇总)凭证》的预留印鉴处不再加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只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确认职工转移事项。
3.办理单位开户备案、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职工账户集中封存、代办机构备案登记和单位注销登记业务时,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久悬未取)申请审批表》《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备案登记表》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登记表》上,不再加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只需加盖公章,确认单位变更事项。
三、其它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