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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沈人社发(2017)63号《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的(补缴时间不计算),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