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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京民再65号
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佶生。
阿里巴巴公司申请再审称,丁佶生虚构病假前往国外旅游,在公司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确认我公司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我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丁佶生的劳动合同。
丁佶生辩称,阿里巴巴公司解除与丁佶生的劳动合同依据的理由没有证据,丁佶生提供了真实病历诊断,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的调查涉及个人隐私可以拒绝回答。公司仅凭怀疑认为丁佶生存在欺骗行为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阿里巴巴公司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要求维持原终审判决。
阿里巴巴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有效,阿里巴巴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
2、诉讼费用由丁佶生负担。
法院查明
丁佶生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后非因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阿里巴巴公司。2013年4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丁佶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合同中并未约定试用期。丁佶生在阿里巴巴公司的职位为资深经理,丁佶生称其月工资标准为36000元,阿里巴巴公司对丁佶生主张的工资总额无异议,但其表示丁佶生的工资由1000元的基本工资和35000元的浮动工资组成,丁佶生对阿里巴巴公司主张的工资构成不予认可。
2013年4月19日丁佶生通过电子邮件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阿里巴巴公司予以批准。丁佶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4月18日丁佶生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按摩医院诊断及建议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阿里巴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丁佶生于2013年4月19日前往巴西,2013年5月4日回国。2013年4月25日阿里巴巴公司曾以丁佶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经丁佶生与阿里巴巴公司交涉后,阿里巴巴公司撤销了上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再次向丁佶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您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此前公司曾向您送达”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已作废。
为证明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阿里巴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谈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电子邮件是丁佶生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时发送,内容为:”老板,你好。最近两周一直受到头疼困扰,昨天去医院检查,发现颈椎问题严重,医生要求先全休两周,五一后根据复查情况有可能要住院治疗。”阿里巴巴公司主张按照丁佶生请病假时的描述,其病情十分严重,如此严重的病情根本不可能长途飞行,由此可见丁佶生提供了虚假信息。丁佶生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阿里巴巴公司主张的证据的证明目的。《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中第1.13条规定:对公司要求提供的个人重要信息有意虚报、欺骗、隐瞒,例如教育背景、个人信息、培训与工作经历、入职体检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中规定:员工必须按阿里巴巴集团的要求来履行作为员工的职责,遵守上级主管的合理的指挥及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的雇佣协议。员工故意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可予以解雇。阿里巴巴公司称丁佶生回国后公司就其出国事宜进行了询问,丁佶生表示其并未出国,其上述行为属于不服从公司合理的指挥、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丁佶生对上述规章制度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阿里巴巴公司一直要求其承认是去巴西旅游,其从来没有否认出国休养的事实,只是不认可是出国旅游。谈话录音是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的几位工作人员与丁佶生交谈时录制,谈话中阿里巴巴公司反复追问丁佶生休病假时是在北京还是在巴西,丁佶生强调其是在休病假,至于在哪儿休病假与今天谈话的主题无关,公司如果采取这种谈话方式而且还录音,就不是善意的了,其什么也不回答了。丁佶生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谈话当日其是要与阿里巴巴公司沟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后续事宜,没想到公司又采用诱导的方式和其讨论休病假的事情,其认为公司不是善意的,就没有正面答复。谈话结束后,阿里巴巴公司就拿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让其签字。
阿里巴巴公司就丁佶生已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网页截屏图、视频资料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显示丁佶生在2013年7月参加了天津卫视主办的求职类娱乐节目”非你莫属”,并且应聘成功。丁佶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其参加的是一档娱乐节目,整个节目的过程和结果都是为了满足收视率的需求,其实际上并没有入职节目中的招聘单位。阿里巴巴公司就丁佶生已经入职新单位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阿里巴巴公司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中有对员工病休期间休假地点的限制性规定。
丁佶生以要求撤销阿里巴巴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能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所签订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6371号民事判决:撤销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丁佶生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观点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需要休息,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为依据。本案中,丁佶生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及病休两周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阿里巴巴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丁佶生就诊情况属实。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长途飞行前往巴西,表明丁佶生所谓的病情并未达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属于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观判断,丁佶生的病情是否需要全休显然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法律也对此无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巴西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规章制度及法律上的约束。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公司所述丁佶生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观点
本院再审认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不能苛求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制。对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形,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加以理解适用,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本案中,丁佶生于2013年4月18日前往医院就诊,19日就以自己患有严重颈椎病,医生建议休息为由,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并于当日启程前往巴西。丁佶生回国后,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谈话时,丁佶生回避休假地点,仅强调事先已请假,且以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员工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为由辩解。本院再审庭审中,丁佶生对于前往巴西期间的行程及是否遵医嘱接受适当的治疗或疗养等问题均予以回避。根据上述事实,本院再审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阿里巴巴公司有理由质疑丁佶生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丁佶生在阿里巴巴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阿里巴巴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637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与丁佶生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16日解除。
五招教你应对泡病假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当员工患病时,公司应当赋予员工休病假的权利。实践中,当员工前往医院就诊并要求医生出具病假建议时,医生会综合考虑员工的疾病状况及健康风险等因素,出具病假证明文件,员工拿到病假证明就可以向公司告假。可是,有不少投机主义员工会利用休病假的机制,辗转于医院中“人情医生”的关系,虚开病假事由长期告假,而这也就是所谓的“泡病假”行为。公司如何在日常管理中对这类行为防微杜渐?又如何在“泡病假”行为发生后巧妙应对?我们在这里给公司提供几招应对之策。
第一招: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约束
公民的休息权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但公司同样也有权对员工休息权的申请设置相应的程序。为了完善日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可以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详细列明请病假的手续。
公司制定的请假审批手续必须合理。如果制度约定“必须在病假前得到领导同意”,那么如果员工突发急诊,这样的制度设计根本无法实际执行。但是,如果约定“突发急诊时,员工或员工家属应在每日工作时间开始后2小时内向部门主管及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请假,并在医生诊断当天向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显然更合理也更易可操作。
除了请假审批制度的设置,内部规章制度中也需要将请假审批与违纪处分进行挂钩安排,当员工确实存在“泡病假”等行为时,公司就可以有所依据地对其进行违纪处分。
第二招:要求员工提供与病假内容相关的所有就诊证明文件
为了验证员工病假的真实性,当公司收到员工的病假申请后,可以按照公司制定的病假审批程序,提示员工向公司提供疾病证明文件,包括挂号单、病历卡、就诊记录、医嘱、检查记录及付费凭证等用以证明疾病真实性的相关文件。
实践中大部分地区,但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了病假的申请流程及所需证明材料及员工未依制度履行的惩罚措施时,那么员工未按规定履行病假手续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则公司可不予批准病假。进而,如果员工未到岗则可以被认定为旷工,从而被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依据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在部分非常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地区,譬如江苏,只要员工真实存在疾病情形,且事后有相应的病假条能够佐证的,即便并未按照公司的请假程序进行申请,司法实践也会倾向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认为公司不批病假的操作不合理。
第三招:要求员工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如果在员工提供了公司要求的相关证明后,公司仍对员工的疾病事项存有合理怀疑,比如该员工存在虚假病假或者“泡病假”的先例。此时,如果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可以在员工申请病假时要求员工配合复查的,则可以要求员工前往指定医院(通常可以指定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复查。当然如果制度中没有相关规定,则公司要求复查,员工可直接拒绝。
但是请注意,公司要求员工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复核的要求在实践中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譬如北京的司法实践会认为这项规定过于严苛,超越了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招:调查员工在“泡病假”期间的动向
如果公司判断员工属于“泡病假”的情形,则可以通过各种灵活的途径,自行调查员工在长病假期间的动向,例如是否有自己的营生生意、是否外出度假旅游等等。一旦掌握相关证据,则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或将员工劝退。
第五招:向医院“打小报告”
对于“泡病假”员工所提交的病假条,公司也可考虑向医院举报开具此病假条的医生,主张医生存在虚开病假的行为。医院在接到此类举报后,通常会与当事医生联系约谈。公司虽然无法借此举报直接证明病假条虚假,但是经举报后医生再为相关员工开具虚假病假条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同时也会增加员工累计长期提交病假条的难度。
回望病假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基于法律对辛勤工作劳动者的体恤与保护,公司也并非“周扒皮”,对于劳动者的正常疾病休息会给予尊重与关怀。但是,一味地将公司方置于道德高地而进行束缚绝非劳动法的立法初衷,当遇到投机“泡病假”员工,公司当然有权也应当拿出应对之策与之周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