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已计入月工 |
| ·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 |
| ·关于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全额提取 每月缴 |
| ·员工经常问的社保问题终于被整理出来了 |
| ·签了劳动合同,缴了社保,不一定能认定劳 |
| ·人社部部署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 |
| ·2017年三季度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 |
| ·沈阳市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 |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沈阳劳务派遣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这主要是有关劳务派遣员工归属的税收政策口径不一致所致。为此,我公司建议将所有涉及劳务派遣的税收政策进行综合分析,以权、责、利、惠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的可行性,统一解决劳务派遣员工计入何方从业人数的问题。将劳务派遣员工一律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相应地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统一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属于福利部门用工的作为职工福利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所得的用工单位代扣代缴;涉及的残疾人减免税优惠也由用工单位享受。当然,也可以将权、责、利、惠一律归属于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说,不管劳务派遣员工是归属于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只要权、责、利、惠相统一即可。这样既可以解决征纳双方的争议,也可以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