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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司法案件中,关于“五险一金”的法律纠纷十分繁杂,今天为大家贴心整理了10条裁判规则,以备不时之需。
案例分析
五险一金:指的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四种待遇由员工和单位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完全由单位承担,个人无需缴费。
一、企业因未缴纳社保而造成员工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且无法补办的,员工有权利要求企业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的经济损失,指的是将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员工,并非把钱补缴到社保机构。
二、员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纠纷案件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员工应当找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员工若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有关社保机构提出建议,要求其针对劳资双方引发的社保缴纳问题加强调查并妥善处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后,发生欠缴或拒缴事件,不属于法院审理范畴。
若企业在为员工办理了社保登记后,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发生欠缴或拒缴事件的,社保机构可以依法强制征缴。
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宜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四、由第三条可知,员工和企业就社保缴纳基数、年限所引发的争议,也是由社保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不属于法院管辖。
五、企业和员工均不得以补偿或其他形式规避或逃避社保,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也无效。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且不可变通。
六、关于企业和个人因公积金引发的纠纷,按照目前的司法惯例是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上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据该条法规可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几种劳动争议案件里,住房公积金争议并不在其中。
七、单位未缴纳社保,而是员工代单位缴纳的,有权要求单位返还其应缴纳的费用。
如果单位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自己缴纳了个人和单位两部分的费用时,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返还为其垫付的部分。
八、员工以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为由,要求单位将其应缴纳的部分折现补偿的,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九、已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为劳务关系,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仍需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十、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保。
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受益人是员工时,并不能冲抵单位未缴纳社保的赔偿责任。但发生相关事故时,商业保险赔偿金可抵偿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