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建华于2012年10月26日入职唐门公司。
2014年5月12日上午,霍建华与同事宁采臣在工作中发生口角,继而挥拳打向宁采臣,因宁采臣躲闪而未打到,后双方未有进一步的肢体冲突。
同日,唐门公司出具解雇通告书,以霍建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霍建华作无偿解雇处理。
2014年6月3日,霍建华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唐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000元。
2014年7月29日,该会裁决:“驳回霍建华的仲裁请求。”霍建华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打架就要解雇
一审法院认为,霍建华在工作过程中与同事发生中口角,继而挥拳打向对方,虽然未打到同事,但该挥拳打人的行为属于暴力威胁的情形,唐门公司依据公司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将其解雇,理据充分。
员工上诉:没打到人怎么能解雇?
霍建华向中山中院上诉,理由:1,我不知道规章制度的规定,没看过。2,宁采臣故意挑衅,我才假装作出挥拳的行为以制止宁采臣。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不应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唐门公司:人和人相处要相互忍让
唐门公司答辩认为,在人和人的相处过程当中,公司不可能时时约束每一个人的行为,所以人和人之间的相处更主要的是要相互忍让,公司认为其应该采取理智的态度来处理,而非采取暴力行为。
作为上千人的企业必须是有规矩的,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解雇霍建华并没有任何违法或歧视。
中院二审:打架必须解雇
中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公司在霍建华入职时,曾就厂规厂纪、规章制度等基础培训以及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对霍建华进行了新员工入职培训。
《员工入职基础培训考试测试题》中第20题填空题为:“上班时间不得( );不得有妨碍生产工作之行为;违反者给予警告、甚至无偿解雇处分”,霍建华在做上述试题时填写了“上班时间不得私人会客、不得串岗、不得干私活、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严禁打架;不得有妨碍生产工作之行为;违反者给予警告、甚至无偿解雇处分”。
可见,霍建华清楚打架将可能导致解雇的处分,公司提供的员工守则对此也有相应规定,公司解雇合法。
高院:没打到人也可以解雇
霍建华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员工手册》第十九章第二节第四项第24条IV款明确规定,在公司范围内(包括厂区及生活等所有区域)有暴力威胁或者暴力行为、打架、斗殴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无偿解雇。对于上述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且霍建华在入职培训时已经清楚,故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
根据一、二审查明,2014年5月12日,霍建华因与同事宁采臣因工作发生口角,继而挥拳打向宁采臣,因宁采臣躲闪而未击中。唐门公司据此解除与霍建华的劳动合同,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至于霍建华主张挥拳欲殴打宁采臣系对方挑衅等,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