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 |
| ·沈阳市医保中心“零公里”服务事项 |
| ·关于工伤职工退休,这些知识点很关键! |
| ·关于原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印鉴更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 |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实施工作座谈 |
| ·工伤资讯 |
|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 |
《办法》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办法》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按上年度缴费收入决算的10%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基金出现缺口时,可申请省级调剂。
《办法》明确,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此外,《办法》还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