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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人社局获悉,申领失业保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已中断就业(即已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登记,并有重新就业要求;在企业改组中没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符合条件的话,原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名单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
此时,用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申请报告;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册(单位加盖公章且负责人签字);申领人员档案资料;申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个人应提供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复印件纸张规格统一为A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工商银行存折账号或工商银行卡号;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片3张。
此后,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对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对失业人员是否因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原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况进行认定;失业人员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持申报材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服务大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