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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0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相关纳费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受理单位:营业执照(地税登记)所属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基本流程:
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流程
1.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雇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雇工的劳动合同到营业执照(地税登记)所属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办理登记。
2.于每月1日至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雇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雇工的劳动合同。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流程
1.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开卡手续,到定点工商银行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到营业执照(地税登记)所属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和银行卡登记手续。
2.缴费人员每月18日前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卡,每月25日后到缴费银行任意网点查询代扣缴费情况。(连续六个月代扣缴费不成功的,视为中断缴费。需再次缴费的,应持参保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银行卡到养老分局个体科重新办理代扣手续。)
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及开卡手续、到定点工商银行签订的银行代扣缴费协议。
示范文本: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办理时限: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时办理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除每月18日至24日银行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监督途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咨询电话:82510065
监督电话:2640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