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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社会保险法》
受理单位: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
基本流程: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沈阳户籍人员从省外城市转入我市,按个体政策接续时,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户口簿(新迁入我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提出转移申请。
2、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审核后,参保人员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市局个体处留存手续并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给转出地社保机构。
3、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移邮寄手续,并转移资金。
4、市局个体处收到转移手续及转移资金到帐后,建立账户信息,并以短信形式通知转移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分局办理接续缴费手续。
申请材料: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薄、身份证。
示范文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监督途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咨询电话:82510065
监督电话:2640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