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罚款。对逾期不缴纳或少缴纳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工作过程中,时常有HR朋友咨询企业如果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在实务过程中,因企业未缴纳公积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也较为普遍。这类争议,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企业是否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其次,因企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最后,员工是否可以以企业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第一个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因此,企业负有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关于第二个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实务与理论也有不同的观点。应当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办理则应认为是违法劳动合同约定,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也有人认为,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这是将住房公积金理解为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关于第三个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不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少缴或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而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办理或缴纳住房公积金实质上也是劳动者在住房方面的保障,也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应该与社会保险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既然,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未依法办理或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下,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