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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从2017年12月20日起,开展2017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工作(以下简称书面报告工作),此项工作继续采用网上申报审核制,不进行实体审查,用人单位要对所申报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报告范围和受理
书面报告实施的范围和受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书面报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书面报告受理分工
市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沈企业(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处室按照经营所在地分区域负责受理。区属企业(单位)及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由经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
张士开发区及各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书面报告时间
2017年12月20日-2018年6月30日。
三、书面报告方式和程序
(一)用人单位操作部分
1、登陆
用人单位登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登陆窗口,或者直接输入网址http://218.60.146.163:7032/进入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窗口。
2、注册填报
为了保证上报质量和提高上报成功率,在填报前请用人单位认真阅读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关于2017年度书面报告相关文件。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完成注册及填报信息后提交信息即可。
3、打印《网上审查合格凭条》
有受理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信息进行网上管辖分工审核。通过网上审核的用人单位,登陆帐号打印《网上审查合格凭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办理书面年审,逾期未办理需重新进行网上书面年审。未通过管辖分工审核的用人单位,请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重新提交,逾期未办理需要重新进行网上书面年审。
4、领取《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
用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网上审查合格凭条》到有受理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打印《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
(二)负责书面报告劳动保障监察员操作部分
1、登陆网站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书面报告的监察员,通过就业专线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统一门户,填写个人帐号和密码,点击劳动监察系统图标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进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报告审核工作。
2、网上审核
负责书面报告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登陆网站,选择页面左下角菜单中的劳动保障监察-主动监察-书面审查管理-外网书面审查审核,对已经提交信息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网上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信息务必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实地审核评定诚信等级,打印书面报告凭证
用人单位持《网上审查合格凭条》现场办理书面报告凭证时,负责书面报告审核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登陆网站,选择页面左下角菜单中的劳动保障监察-主动监察-书面审查管理-实地审查审核,并对照《沈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确认制度》核定等级,打印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
四、书面报告管理
(一)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2017年度遵守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用人单位须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将作为失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联动机制,充实信息采集数据库。同时,要加强事后日常监管,对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报告的用人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监察,对发现问题的用人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展监察执法、出具相关证明及社会责任审查时,督促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
(五)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作为用人单位办理招用工备案、工资手册等劳动保障业务时需提供的必要凭证。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向有受理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网上提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书面报告的同时,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2017年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等情况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进行确认,并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上打印相应的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
附件:《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信息填报说明》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7日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信息填报说明
一、帐号注册部分填写说明:
1、注册帐号时,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用人单位,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代替。
2、单位名称、法人姓名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书的用人单位名称、法人姓名准确填写。
3、所属机构的选择:市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沈企业(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选择沈阳市。区属企业(单位)及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选择经营所在区。由张士开发区及各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的用人单位选择张士开发区及各县(市)。
4. 用人单位提交的网上申报信息,在劳动监察部门未审核之前,可以进行修改。修改时需要重新上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照片,点击提交即可。
二、企业基本信息部分填写说明:
1、单位地址:填写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门牌号、楼层、房号。
2、隶属监管关系:填写本单位隶属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的用人单位选择"其他"。
3、主管部门:填写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选择"其他"。
三、劳动用工信息部分填写说明
1、从业人员总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总数;
2、劳务派遣使用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在本单位工作的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的劳动者人数
3、未成年工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在本单位工作的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人数。
4、聘用退休人员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在本单位工作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人数。
5、童工人数(全年):填写审查年度全年在本单位工作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人数。
6、残疾职工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在本单位工作的持有残疾人证件的劳动者人数。
7、解除劳动用工关系人数(全年):填写审查年度全年本单位解除劳动用工关系人数。
8、农民工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户籍职工数。
四、工资支付部分填写说明
1、实际发放工资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实际发放工资人数。
2、实际支付工资总额(全年):填写审查年度全年本单位实际应发工资总额。
3、个人最低月工资金额(全年):填写审查年度全年本单位应发工资最少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金额。
五、工时制度信息部分填写说明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人数;
2、综合计算工时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情况,依据沈阳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中的内容进行填写。
3、已执行带薪年休假人数(全年):填写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审查年度全年本单位已执行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人数。
六、辽宁省内参保情况
1、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总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总人数。
2、申报缴费工资总额(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申报缴费的工资总额。
3、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总人数。
4、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年底):填写审查年度全年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
5、缴纳养老保险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人数。
6、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
7、缴纳医疗保险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医疗保险人数。
8、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金额。
七、其他部分填写说明
1、是否已办理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填写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