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对参保单位的精准服务,解答参保单位提出的缴费基数问题,协助参保单位做好日常缴费工资填报及年度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1、如何确定缴费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已经对列入及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对每个项目包含的内容都做了清晰的解释。由于项目较多,在此不再转述文件内容。 请各参保单位经办员及主管人员在填报职工缴费工资及进行年度工资申报前,认真研究学习文件内容,并以此作为缴费工资的填报依据,据实填报职工缴费工资。
2、是否可以按照社平工资标准申报缴费工资
按照沈阳市七号令的规定,“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就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当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00%或低于社平工资60%的,就按照社平工资的300%或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所以,社平工资是指导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的,不是指导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的。
参保单位需要做的,就是严格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申报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实际工资是多少,就申报多少,不需要和社平工资比较和挂钩。也就是说,按照社平工资、社平60%、社平300%的标准申报缴费工资是不对的。
举个例子,小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虽然未达到社平工资的60%,但还是应该按照2000元申报缴费工资;小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00%,也应该据实按照30000元申报缴费工资。另外,这两个人如果按照社平工资申报,就更加不对了。
3、对违规申报缴费工资的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刑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补缴漏缴的医疗保险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另外,社会保险的申报和缴纳已纳入企业信用系统建设中。所以再次提醒各参保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一定要严格按照职工实际工资额申报缴费工资,避免因漏报、虚报、瞒报缴费工资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
4、缴费工资申报数额是稽核工作的重点
每次年度工资申报核定后,稽核部门都会针对各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专项稽核工作。每年也会发现、查处一些不据实申报的参保单位,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今年,稽核部门还要继续加强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稽核力度, 重点稽核按照社平工资、社平60%、社平300%标准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 另外,在选取年度核定送审单位时,也会 重点审核按社平工资、社平60%、社平300%标准申报缴费工资参保单位的送审材料 ,切实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