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记住!医疗保险不报销这些医疗费用 |
| ·关于沈阳医保语音呼叫系统和自助语音系 |
| ·司法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人就《医疗 |
| ·找工作“难”在哪儿? |
| ·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
| ·养老咨讯 |
| ·个体工商户参保登记及缴费服务指南 |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长什么样?样式规范来了 |
按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4〕12号),我市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我市最新失业保险金标准公告如下。
一、核定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8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9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1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0元。
二、执行时间
核定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