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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依据《关于曲妥珠单抗等20种抗肿瘤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4号)文件要求, 20种抗肿瘤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已于2018年2月6日正式上线应用,2月6日起相关参保患者在使用特殊药品前,应由评估医院评估后,在指定的就诊医院就诊。
参保患者在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已发生特殊药品费用的,为其开具处方的医师所属单位是评估医院的,由该院进行评估认定及报销费用;为其开具处方的医师所属单位不是评估医院的,由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进行评估认定及报销费用(如开具处方的医师是沈阳市胸科医院的,则由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评估认定,到胸科医院报销费用)。详情可咨询评估医院、就诊医院及沈阳市医保局相关处室。
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处 62161771
医疗审核处 62161713
结算处(异地就医人员) 62161762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处 62161176
附件:1.评估医院名单
2.就诊医院名单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1
评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辽宁省肿瘤医院
辽宁省人民医院
附件2
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辽宁省肿瘤医院
辽宁省人民医院
沈阳市胸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