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第四条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与中心签订《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六条 中心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设立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专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该账户下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
(二)《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附件1);
(三)《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附件2)。
第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仍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账户。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每年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应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申请年度选择的缴存标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以账户委托扣划方式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在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账户转为封存状态。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继续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账户余额可以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可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即时终止。
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积金,建制单位期间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参与贷款计算。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出或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的,自转入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四章 提取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我市无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四)自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办理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使用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额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额。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销户满三个月可再次申请在建制单位开立个人账户;销户满一年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章 贷款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住房(包括住宅类商品住房、人才住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下同),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二十四个月(含),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原建制单位缴存和本市范围外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请人已按照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缴存群体的需求,结合缴存金额、缴存时间、缴存稳定性等因素分类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一)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缴存义务的。
(二)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因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而产生贷款逾期的,其违约记录记入灵活就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六章 缴存计息和缴存补贴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满两年,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的,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或销户提取业务时,其账户缴存余额按照百分之零点五的年利率水平给予一次性的利息补贴。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入的公积金不享受利息补贴。
灵活就业缴存人转入建制单位继续缴存的,原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再享受缴存补贴。
第二十九条 利息补贴支出在住房公积金成本中列支。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与强制缴存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缴存资金有结余的,可通过办理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方式保值增值。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可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同行业拆借资金等方式补充资金流动性,所产生的成本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当灵活就业缴存体系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中心可暂停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已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立个人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自愿原则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如本办法中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阳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11日
附件1
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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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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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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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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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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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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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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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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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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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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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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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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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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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汇缴年月 |
年月 |
缴存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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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公积金
代扣卡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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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缴存开户条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元。
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年月日 |
备注: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10%-不高于24%;月缴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附件2
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甲方(缴存人): 证件号码:
乙方(中心):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丙方(银行):
为了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办法》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办理账户设立、提取、贷款手续所需材料真实可查,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如实向乙方填报并按年调整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6月30日。
三、提供中心归集行银行卡(Ⅰ类账户储蓄卡),并委托丙方按月扣划账户资金用于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甲方缴费账户开户银行:
甲方缴费账户号码:
四、承诺在每月5日(含)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符合沈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为唯一还贷账户,缴存期限不低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为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并为甲方在专户下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统一管理甲方的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对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算利息,利息自动转入本金。
三、为符合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按乙方代扣指令将甲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代扣账户资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二、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丙方其它权利义务遵照贷款合同执行。
第四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本协议按公布的新政策执行。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方在新单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录用(聘用)单位,由录用(聘用)单位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在专户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