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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2022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22〕21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水平。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0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03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97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1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2831元/月,二级伤残人员2667元/月,三级伤残人员2516元/月,四级伤残人员2366元/月。
2021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59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21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83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529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增加51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1325元/月,其他供养亲属1233元/月。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适时调整工伤人员待遇保障水平,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工伤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社会广泛关注。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二)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各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并将调整落实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