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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倡导诚信规范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是指中心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诚信状况和行为记录。
第三条 中心对沈阳行政区域内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和使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归集和分类
第五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失信“黑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构成。
第六条 以下信息项纳入单位信用身份信息: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住房公积金开户日期、最后汇缴月、开户人数、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等。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单位信用提示信息:
(一)已建制单位未做到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按月足额缴存、缴存基数和比例依规调整),经中心下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限期整改的函》,逾期仍不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转移等业务,经中心下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限期整改的函》后仍不办理的;
(三)单位违规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助个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中心下达《住房公积金违规骗贷认定书》后,每个案例,记录一次提示信息;
(四)住房公积金代办单位未按规定做实代理单位相关信息的,经中心下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限期整改的函》,逾期仍不整改的;
(五)中心认定的应该记入提示信息类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单位信用警示信息:
(一)单位同时符合第七条中任意两项情况的;
(二)单位已记录提示信息,中心根据违规事项再次下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限期整改的函》后仍不整改的;
(三)单位依法应建未建的,经中心下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限期整改的函》,逾期未建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已建制单位未做到住房公积金应建尽建,经中心下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限期整改的函》,逾期仍不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中心认定的应该记入警示信息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单位同时符合第七条中任意三项情况的;
(二)单位已记录警示信息,中心根据违规事项再次下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限期整改的函》后仍不整改的;
(三)单位依法应建未建的,经中心执法检查,并下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的;
(四)单位未按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经中心执法检查,并下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缴的;
(五)中心认定的应该记入失信“黑名单”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记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且被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未被记入住房公积金信用提示、警示、“黑名单”或行政处罚信息,且积极配合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将评定为住房公积金诚信“红名单”,并遵循守信激励原则,中心将通过政府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平台进行社会评优推荐、诚信模范单位公示等。
第十二条 被记入住房公积金信用提示和警示信息的单位,将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监管重点,在单位违规行为整改之前,将根据相关规定,暂缓办理有关业务,并不定期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组织相关单位参加信用培训会议,促进单位守信经营。
第十三条 被记入住房公积金信用“黑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单位,同第十二条,5年内不进行社会评优、评先推荐,并严格按照《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政府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平台进行上报、公示,实施各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身份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信
息记录期限至单位终止为止;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失信“黑名单”的信息的记录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后至失信行为整改为止,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五条 中心上报和公示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除行政处罚信息外),需按照信息发布流程,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可在信息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和公示。中心各部门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遵循政府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平台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信息认定。中心对符合纳入失信信息的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及纳入理由,留存相关材料,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失信档案。
第十八条 信息录入。中心对决定纳入失信信息的单位,在违规行为被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对单位基本信息做出提示、警示或“黑名单”标记,并将认定失信相关材料扫描至电子档案。
(一)提示信息中除第(三)项、警示信息和失信“黑名单”中(一)(二)项,均由管理部认定,失信档案收集完整后直接录入;
(二)提示信息中第(三)项,由审计稽核处负责认定,并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违规骗贷认定书》等相关材料提供给管理部,管理部负责信息录入;
(三)失信“黑名单”中(三)(四)(五)项和行政处罚信息,由法规稽查处负责认定,失信“黑名单”由所属管理部负责信息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在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资金筹集处,由资金筹集处按照要求进行上报和公示。
第十九条 信息解除。除行政处罚信息外,单位信用信息依据“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待单位违规行为整改后,由认定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失信信息解除认定书》,管理部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解除。
第五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认为中心记录、上报或公示的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中心可暂停公示该异议信息,单位应当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中心在接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依据“谁认定谁负责”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正,并告知申请单位;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需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以不作修改,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将不予披露,但应告知提出异议单位。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被更正的,由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根据异议信息做出的决定办理信息更正业务。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资金筹集处负责研究制订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沟通联络、协调处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和使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复核并报送企业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负责单位信用身份信息的录入与更新;单位部分失信信息认定工作;单位全部失信信息录入、解除、更正操作;合理有效使用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公示的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
第二十五条 审计稽核处负责单位违规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助个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产生失信信息的归集、认定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法规稽查处负责单位行政执法检查或行政处罚(处理)而产生失信信息的归集、认定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科技信息处负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及其他信用信息的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信息传送通道;加强网络安全和检查维护工作,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中心各部门应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精的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使用和报送等工作,并保持具体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伪造、篡改被征信单位信用记录的和违法公示、利用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侵犯单位合法权益,损害单位信誉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沈住公发〔2017〕64号)即行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