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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本身就符合政策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本就是一种灵活就业形式,有其特殊性。而且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常规的职保具有唯一性。正常的处理就是工伤保险每个单位都缴纳,养老、医疗等自行按照灵活就业个人缴纳。
劳社部发[2003]12号仍然有效。而且事实上不仅仅是12号文对非全日制社保问题有规定,其他文件也能看出。包括社会保险领域的最高立法《社会保险法》,请仔细阅读文件原文用语: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10、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17、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开设专门窗口,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及时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接续和转移手续;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帐单,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
第十条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符合政策规定,实操中也是可行的。但这一类是柜台业务,窗口审批后办理,不能在网上办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是非常规业务,审批具有一定不可控性。需要企业经办人员具备一定专业性。
不过,从企业角度,一定不能单一角度考虑,要全面设计。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的两类特别形式之一,但很多人都只重视了标准劳动用工形式,而忽视了这些特殊的劳动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确实具有其灵活性高、成本低、劳资两便、劳动报酬结算周期短等优点,但也有很多风险点,对企业用工管理的考验更高。51社保曾经为很多企业做过类似服务,总之,一句话:一定要做好顶层设计,全面考虑解决方案,提升专业执行细节落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