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上 |
| ·《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已计入月工 |
| ·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 |
| ·关于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全额提取 每月缴 |
| ·员工经常问的社保问题终于被整理出来了 |
| ·签了劳动合同,缴了社保,不一定能认定劳 |
| ·人社部部署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 |
| ·2017年三季度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 |
一、案情介绍
2002年11月6日,崔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崔某一直休病假,履行了病假手续。
2015年6月,崔某怀孕。
2015年6月26日起,崔某一直休假,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到岗出勤。
2015年8月31日,公司向崔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崔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今,连续旷工两个月,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崔某认可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原因是怀孕情绪不稳定。因此,崔某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法院判决
判决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法官说法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崔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提供劳动。崔某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故我院最终判决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践中,经常有女职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便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