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中部署"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任务,这是对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障功能。按照中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稿)》,报国务院审议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提出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思路,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试点在2017年6月底启动,7月1日正式实施,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沈阳市为全国12个试点城市之一。
3月17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办6号文件,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周密制定试点方案,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总结评估。4月19日,辽宁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对该《通知》进行了转发,对我市贯彻落实国家试点工作、做好两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以上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期间的各项工作,我市出台了《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二、政策依据
《试点方案》主要依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制定原则
《试点方案》的制定主要围绕"四统一、一不变"的原则,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四、主要内容
《试点方案》明确的试点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统一、一不变"。
(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统一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从基金管理角度看,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明确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既可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也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奠定基础。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辽宁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医疗服务管理,有利于整合医疗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规范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管理。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资源共享。
整合经办服务力量和信息系统,能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为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4]310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等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五、执行时间
《试点方案》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试点期间遇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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