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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月26日发布消息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对劳务派遣比例作出合理限制是必要的,但关键还是要让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定实至名归。
劳动合同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也就是所谓的临时工。近年来,伴随着劳务派遣市场的红火,临时工同工不同酬、遇到麻烦就被单位推出去做挡箭牌等乱象,屡见不鲜。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暂行规定》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这也意味着数千万的临时工“二等公民”的角色一去不复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