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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的伤、病状况,通过医学检查,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第二章 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范围
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受理以下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事项:
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
二、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三、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的复查鉴定;
四、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六、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章 工伤鉴定办事流程及申报要求
一.办理流程
(一)由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二)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登记,打印发放《鉴定通知单》;
(三)组织鉴定;
(四)鉴定结束经复核无误于30个工作日后下发结论。
二、工伤鉴定需申报的材料及规定
(一)工伤鉴定的常规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填报鉴定申请的: ①填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一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被鉴定人签字; ②提供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认定工伤材料,原件并复印件各一份; ③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一份; ④职工完整的连续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复查鉴定需同时提供伤情变化的医学资料及检查报告。
2、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鉴定并填报鉴定申请的:需提供的材料同上。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可以不盖用人单位公章,但需提供用人单位资料查询卡片并提供用人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代办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工伤复查鉴定及配置辅助器具鉴定需同时携带上次鉴定结论的原件及复印件。(注:每周一、周二申报受理,地址:沈河区八纬路209房间。咨询电话:22859820)。
(二)工伤鉴定特殊伤病需额外申报的材料
1、精神疾病需额外提供由沈阳市精卫中心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2、智能损伤需提供沈阳市精卫中心出具的智商、记忆商测定报告;
3、听力受损需提供沈阳市陆军总院耳鼻喉科出具的多频稳态检测报告;
4、职业病需提供九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5、眼部损伤需提供爱尔眼科医院的相关检查报告。
(三)工伤初次鉴定的规定
1、工伤初次鉴定须符合工伤鉴定的医疗期规定。需申请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一并申报,如:肢体截肢、眼球摘除、牙齿缺损、听力下降等伤情的。(注:被鉴定人体内存在内固定物的,暂时不予鉴定,待取出后申报;若申请人坚持申报鉴定的,由工伤职工本人在申请表文字说明同意不取内固定并签字确认后可以受理申请)。
2、工伤初次鉴定常见伤病的医疗期规定:
自受伤之日起治疗恢复六至八个月,伤情相对稳定后可申请工伤鉴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自受伤之日起治疗恢复一年以上申请工伤鉴定,例如: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等。
(四)工伤复查鉴定规定
自上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满一年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并能提供证明病情变化的医学材料,可以申请复查鉴定。申报材料除工伤鉴定所需常规材料外,还需提供上次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规定
更换辅助器具的需确认已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工伤保险规定的使用年限。申报材料除工伤鉴定所需常规材料外还需提供上次辅助器具鉴定结果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第四章 工伤鉴定结论领取说明
一、领取时间:自鉴定之日起一个月后,每周三、周四,发放工伤鉴定结论。
二、领取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209房间(地址:原市劳动局)。咨询电话:22859820.
三、领取方式:
1、由单位提请工伤鉴定申请的,由单位工作人员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伤职工个人出具的委托书到服务大厅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铁路部门必须由单位负责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由个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且单位配合的,要求单位、个人双方共同到服务大厅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遇特殊情况,个人独自领取结论的,请持单位开具的代为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介绍信;单位独自领取的,请持个人委托书。
3、由个人提出劳动能力申请且单位不配合的,请提供企业资料查询卡。
四、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领取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请复鉴。
如无异议,则在领取结论后60个工作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核算手续,逾期则不予办理。
第五章 因病鉴定申报要求及结论领取
一、因病鉴定申报要求
(一)市属事业单位申报,可直接到沈河区八纬路23号209房间申报。(每周一、周二为受理申报时间,咨询电话:22899338),并由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体检及鉴定。
(二)区、县(市)事业单位申报,申报人将既往病历资料呈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并录入劳动能力鉴定系统。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送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复审,合格者安排体检、鉴定。
二、结论领取
(一)鉴定结束30日后经复核无误,公示7天后下发结论。
(二)市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到沈河区八纬路23号209房间领取鉴定结论。领取时间为每周三、周四。区、县(市)事业单位可到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窗口领取鉴定结论。
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