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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21年08月19日
为减轻参保人员在本市的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就医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沈阳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减轻参保人员在本市的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就医负担,因此制定此《通知》,凡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符合急危重症含义的,或发生的疾病符合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且危及生命的,在我市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其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均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二、政策依据
《通知》主要以《辽宁省急危重症抢救指征、抢救成功标准及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试行)》、《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3号)中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及临床操作规程为重要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急危重症的含义
急危重症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危及生命或重要器官功能者,如不采取抢救治疗措施而难于缓解或有严重致残危险的某些综合征或疾病。
(二)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
1.常见急危重综合征:休克;昏迷;惊厥;脑疝;心搏呼吸骤停;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严重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失衡。
2.各系统急危重症:中枢神经系统及脑血管系统;心脏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内分泌代谢系统;血液系统;妇科;烧伤;严重急性中毒;严重肢体、脊柱创伤;儿科;耳鼻喉科;传染性疾病;其他经临床专家认定属于影响生命指征的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范围的疾病。
(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因患符合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及抢救标准的,经120急救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留观未住院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留观转住院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直接住院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死亡者,其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四)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1.120急救车。参保人员因患急危重症在120急救车上紧急救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救治终结后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急救中心进行报销。
2.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参保人员因患急危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救治终结后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3.非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参保人员因患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救治终结后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四、执行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