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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进行协议管理,是规范定点机构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基本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根本管理措施。为加强和规范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规范简化医药机构的申请程序,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在总结历年协议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局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特制定《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二、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及《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
三、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可向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市医保中心要按照规定条件、程序和规则,与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医保服务协议是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等办法的专门合约。
四、 申请条件
申请定点管理医药机构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医疗机构床位设置符合要求,正常开展诊疗、经营活动,并符合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范;
2.遵守国家、省和我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社会保险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建立健全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品、医用耗材等质量管理制度;
4.建立与医疗保障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医疗保险相关事宜;
5.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 贯彻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支付方式改革并遵守谈判价格;
6.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实行电子病历管理和药品、医用耗材等购销存管理,具备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
7.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监控设施设备;
8.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五、 申请和评估
按照协议管理办法规定的评估人员、评估程序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评估通过后在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业务培训、网络搭建、验收等工作,验收合格后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1年。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名称、服务地址、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发生变更的,按照协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 协议履行
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协议内容严格执行基本医保相关规定。市医保中心和定点医药机构双方要严格认真履行协议。
七、 协议违约处理
定点医药机构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协议后,若违反协议约定内容,将按照协议进行暂停结算、暂停医保服务、追缴基金、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