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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社会保险法》
受理单位:转移人户口所在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基本流程: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沈阳户籍人员从省内外市(包括省直企业、行业、省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转入我市,按个体政策接续时,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户口簿(新迁入我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所属分局个体科提出转移申请。
2、个体科受理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到省转移电子平台。
3、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电子《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将该人《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上传到省转移电子平台,并转移资金。
4、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在收到电子《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并确认资金到账后,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以短信形式通知转移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分局办理接续缴费手续。
申请材料: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薄、身份证。
示范文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监督途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